ROHS2011/65/EU 指令 附件 III 中的豁免 -
说明-最后更新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
ROHS附件 III 中的豁免,若未作特别说明豁免日期,则针对其用于不同的电子电气类别,豁免有效期不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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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针对附件 I 中第 1-7 类以及第 10 类 EEE,其最长的有效期为 5 年(从 2011 年 7 月 22 日起计算),即 2016 年 7 月 21 日豁免到期;
2. 针对附件 I 中第 8,9 类 EEE(即医疗器械和监控设备类),最长有效期为 7 年(从 2014 年 7 月 22 日起计算),即 2021 年 7 月 21 日豁免到期;
3. 针对附件 I 中第 8 类设备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最长有效期为 7 年(从 2016 年 7 月 22 日起计算),即 2023 年 7 月 21 日豁免到期;
4. 针对附件 I 中第 9 类工业监控设备,最长有效期为 7 年(从 2017 年 7 月 22 日起计算),即 2024 年 7 月 21 日豁免到期。
5. 针对附件 I 中第 11 类不在 2002/95/EC 范围内的其他电子电器,最长有效期为 5 年(从 2019 年 7 月 22 日起计算),即 2024 年 7 月 21 日豁免到期。
l 针对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到期的豁免条款,企业和组织可在 2015 年 1 月 21 日前提出对相关豁免条款进行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对于提交了申请的豁免条款,在正式的官方决议发布前,均有效。正式决议发布后,根据欧盟委员会新指定的豁免截止日期执行。未被提交延期或更新申请的豁免条款,在豁免期到后,必须严格执行 RoHS 限量要求。
RoHS 2.0(2011/65/EU)附件 III 中的豁免条款内容如下:
项数/豁免项目/适用范围及期限/备注
1单端(紧凑型)荧光灯中的汞含量不超过(每盏):
1(a)普通照明用< 30W:2.5 mg2012 年 12 月 31 日 起,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1(b)普通照明用≥ 30W 且< 50W:3.5 mg2011 年 12 月 31 日 起,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1(c)普通照明用≥ 50W 且< 150W:5 mg,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1(d)普通照明用≥ 150W:15 mg,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1(e)普通照明用,环状或方形结构,管径 ≤ 17 毫米,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无限量要求;2011 年 12 月 31 日起为每盏不超过 7 mg。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1(f)特殊用途:5 mg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1(g)普通照明用< 30W 且使用寿命≥20000h:3.5 mg,201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2(a)普通照明用的双端线型荧光灯中的汞含量不超过(每盏):
2(a)(1)正常使用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管径< 9 毫米(例如 T2):4 mg,2011 年 12 月 31 日 起,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2(a)(2)正常使用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管径≥ 9 毫米且≤ 17 毫米,(例如 T5):3 mg,2011 年 12 月 31 日 起,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2(a)(3)正常使用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管径> 17 毫米且≤ 28 毫米(例如 T8):3.5 mg,2011 年 12 月 31 日 起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2(a)(4)正常使用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管径> 28 毫米(例如 T12):3.5 mg,2011 年 12 月 31 日 起,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2(a)(5),长寿命(≥ 25000h)的三基色荧光灯:5 mg,2011 年 12 月 31 日 起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2(b)其它荧光灯中的汞含量不超过(每盏):
2(b)(1)直线型卤磷酸盐灯,管径>28 mm(例如 T10 和 T12):10 mg,2012 年 4 月 13 日到期针对第1~7 类和第10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2(b)(2)非线型卤磷酸盐灯(所有管径):15 mg2016 年 4 月 13 日到期针对第1~7 类和第10 类设备,以及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第 8 类和第 9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2(b)(3)非线型三基色荧光灯,管径> 17 毫米(例如 T9)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无限量要求;2011 年 12 月 31 日起为每盏不超过 15 mg,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2(b)(4)其它普通照明用灯和特殊用灯(例如感应灯)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无限量要求;2011 年 12 月 31 日起为每盏不超过 15 mg,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3特殊用途的冷阴极荧光灯及外部电极荧光灯(CCFL 和 EEFL)中的汞含量不超过(每盏):。
3(a)短型(长度≤ 500 毫米)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无限量要求;2011 年 12 月 31 日起为每盏不超过 3.5 mg,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3(b)中型(长度> 500 毫米且≤ 1500 毫米)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无限量要求;2011 年 12 月 31 日起为每盏不超过 5 mg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3(c)长型(长度> 1500 毫米)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无限量要求;2011 年 12 月 31 日起为每盏不超过 13 mg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4(a)其它低压放电灯中的汞(每盏)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无限量要求;2011 年 12 月 31 日起为每盏不超过 15 mg
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4(b)通用照明用的高压钠(蒸气)灯,其显色指数 Ra > 60 的,其汞含量不超过(每盏):
4(b)-Ⅰ功率≤ 155W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无限量要求;2011 年 12 月 31 日起为每盏不超过 30 mg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4(b)-Ⅱ155W < 功 率 ≤ 405W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无限量要求;2011 年 12 月 31 日起为每盏不超过 40 mg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4(b)-Ⅲ功率> 405W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无限量要求;2011 年 12 月 31 日起为每盏不超过 40 mg,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4(c)其它普通照明用的高压钠(蒸汽)灯中的汞含量不超过(每 盏):
4(c)-Ⅰ功率≤ 155W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无限量要求;2011 年 12 月 31 日起为每盏不超过 25 mg,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4(c)-Ⅱ155W < 功 率 ≤ 405W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无限量要求;2011 年 12 月 31 日起为每盏不超过 30 mg,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4(c)-Ⅲ功率> 405W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无限量要求;2011 年 12 月 31 日起为每盏不超过 40 mg,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4(d)高压汞(蒸汽)灯(HPMV)中的汞2015 年 4 月 13 日到期针对第1~7 类和第10 类设备,以及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第 8 类和第 9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4(e)金属卤化物灯(MH)中的汞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4(f)本附录中未提及的,其它特殊用途的放电灯中的汞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4(g)用于标志、装饰或建筑,以及专业照明和轻工艺术品的手工 制作发光放电管(HLDTs)中的汞限量如下:20mg 每电极对+0.3mg 每 cm 灯管长度,但不得超过80mg,针对暴露在 20℃以下使用的户外以及室内的应用设备;15mg 每电极对+0.24mg 每 cm 灯管长度,但不得超过 80mg,针对所有其他的室内设备2018 年 12 月 31 日到期针对第1~7 类和第10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5(a)阴极射线管的玻璃中的铅针对第1~7 类和第10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5(b)荧光管的玻璃中的铅含量不超过 0.2%,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6(a)铅作为合金元素,在加工用途的钢和镀锌钢中的含量不超过0.35%被指令(EU) 2018/739 取代。
6(a)铅作为合金元素,在用于机械加工用的钢和镀锌钢中,铅含 量不超过 0.35%,以下日期到期: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第 8、9 类产品,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第 8 类产品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 2023 年 7 月21 日到期;
第 9 类工业监控设备和第 11 类设备,于 2024 年 7月 21 日到期。
6(a)-I铅作为合金元素,在用于机械加工用的钢中,铅含量不超过0.35%;在批量热浸镀锌钢零件中,铅含量不超过 0.2%第 1~7 类和第 10 类设备,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6(b)铝合金中的铅含量不超过 0.4%,被指令(EU) 2018/740 取代。
6(b)铝合金中的铅含量以质量计不超过 0.4%。以下日期到期: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第 8、9 类产品,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第 8 类产品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 2023 年 7 月21 日到期;
第 9 类工业监控设备和第 11 类设备,于 2024 年 7月 21 日到期。
6(b)-I来源于回收的含铅铝废料,铝合金中的铅含量以质量计不超过 0.4%第 1~7 类和第 10 类设备,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6(b)-II用于机械加工的铝合金中,铅含量以质量计不超过 0.4%第 1~7 类和第 10 类设备,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到期。
6(c)铜合金中的铅含量不超 4%被指令(EU) 2018/741 取代。
6(c)铜合金中的铅含量以质量计不超过 4%,以下日期到期:
-第 1~7 类和第 10 类设备,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第 8、9 类产品,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第 8 类产品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 2023 年 7 月21 日到期;
第 9 类工业监控设备和第 11 类设备,于 2024 年 7月 21 日到期。
7(a)高熔点型焊料中的铅(例如铅基合金中铅含量超过 85%)被指令(EU) 2018/742 取代。
7(a)高熔点型焊料中的铅(例如铅基合金中铅含量超过 85%);
适用于第 1~7 类和第 10 类设备,于 2021 年 7 月 21日到期;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第 8、9 类产品,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第 8 类产品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 2023 年 7 月21 日到期;
-第 9 类工业监控设备和第 11 类设备,于 2024 年 7月 21 日到期。
7(b)用于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阵列系统中的焊料中的铅,用于 为交换、信号发送、传输的网络基础设备中及电信网络管理设施中的焊料中的铅针对第1~7 类和第10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7(c)-Ⅰ除介电陶瓷电容器外,其它电子电气元件中玻璃或陶瓷中的铅(例如压电电子装置),或玻璃或陶瓷复合材料中的铅被指令(EU) 2018/736 取代。
7(c)-I除介电陶瓷电容器外,其它电子电气元件中玻璃或陶瓷中的 铅(例如压电电子装置),或玻璃或陶瓷复合材料中的铅适用于第 1~7 类和第 10 类设备,于 2021 年 7 月 21日到期;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第 8、9 类产品,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第 8 类产品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 2023 年 7 月21 日到期;
第 9 类工业监控设备和第 11 类设备,于 2024 年 7月 21 日到期。
7(c)-Ⅱ额定电压高于交流电 125 伏特或直流电 250 伏特的介电陶瓷电容器中的铅被指令(EU) 2019/169 取代。
7(c)-Ⅱ额定电压高于交流电 125 伏特或直流电 250 伏特的介电陶瓷电容器中的铅不适用于本附录中 7(c)-I 和 7(c)-IV 中涉及的设备。以下日期到期:
-第 1~7 类和第 10 类设备,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第 8、9 类设备,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第 8 类设备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 2023 年 7 月21 日到期;
第 9 类工业监控设备和第 11 类设备,于 2024 年 7月 21 日到期。
7(c)-Ⅲ额定电压小于交流电 125 伏特或直流电 250 伏特的介电陶瓷电容器中的铅2013 年 1 月 1 日到期,之后可用于在 2013 年 1 月 1 日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的配件针对第1~7 类和第10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7(c)-IV以锆钛酸铅(PZT)为基础的介电陶瓷材料的电容器的铅,该 电容器为集成电路或分立半导体的组成部分2016.7.21 到期被指令(EU) 2019/170 取代。
7(c)-IV以锆钛酸铅(PZT)为基础的介电陶瓷材料的电容器的铅, 该电容器为集成电路或分立半导体的组成部分
以下日期到期:
- 第 1~7 类和第 10 类设备,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第 8、9 类设备,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 第 8 类设备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 2023 年 7 月21 日到期;
-第 9 类工业监控设备和第 11 类设备,于 2024 年 7月 21 日到期。
8(a)单触球型热熔断器中的镉及镉的化合物2012 年 1 月 1 日到期,之后可用于在 2012 年 1 月 1 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配件。针对第1~7 类和第10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8(b)电触点中的镉及镉的化合物被指令(EU) 2019/171 取代。
8(b)电触点中的镉及其化合物适用于第 8,9 和 11 类设备,并于以下日期到期: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第 8、9 类设备,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第 8 类设备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 2023 年 7 月21 日到期;
第 9 类工业监控设备和第 11 类设备,于 2024 年 7月 21 日到期。
8(b)-I用于以下用途的电触点中的镉及其化合物:断路器;热感控制器;热电机保护器(不包括密封热电机保护器);交流开关额定值为:6A 以上及交流电 250V 以上;或12A 以上及交流电 125V 以上。适用于第 1~7 类设备和第 10 类设备,并于 2021 年 7 月21 日到期直流开关的额定电流为 20A 以上及直流电 18V 以上;电源频率≥200Hz 时使用的开关。
9、六价铬用于吸收式电冰箱中碳钢冷却系统中的防腐剂,其重 量不超过冷却液的 0.75%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9(b)采暖、通风、空调和制冷(HVACR)设备中的含制冷剂压缩机上的轴承壳和衬套中使用的铅适用于第 8,9 和 11 类设备;并于以下日期到期:
第 8 类设备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 2023 年 7 月 21日到期;
第 9 类工业监控设备以及第 11 类设备于 2024 年 7月 21 日到期;
第 8 和 9 类的其他子类别设备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针对第 1~7 类和第 10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9(b)-(I)采暖、通风、空调和制冷(HVACR)设备中申明了电功率输入小于等于 9KW 的含制冷剂涡旋式压缩机上的轴承壳和衬套中使用的铅适用于第 1 类设备;于 2019 年 7 月 21 日到期(EU) 2017/1010 修 订。
11(a)C-press 顺应针连接器系统中的铅可用于 2010 年 9 月 24 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配件中针对第1~7 类和第10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11(b)除 C-press 之外的顺应针连接器系统中的铅2013 年 1 月 1 日到期,之后可用于在 2013 年 1 月 1 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配件。针对第1~7 类和第10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12、热导模组 C-ring 涂层中的铅可用于在 2010 年 9 月 24 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配件。针对第1~7 类和第10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13(a)光学应用的白色玻璃中的铅适用于所有设备,并于以下日期到期:
第 8 类设备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 2023 年 7 月 21日到期;
第 9 类工业监控设备以及第 11 类设备于 2024 年 7 月21 日到期;其他设备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EU) 2017/1011 修 订。
13(b)滤光玻璃及用于反射标准片的玻璃中的镉和铅适用于第 8,9 和 11 类设备;并于以下日期到期:
第 8 类设备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 2023 年 7 月 21日到期;
第 9 类工业监控设备以及第 11 类设备于 2024 年 7 月21 日到期;
第 8 和 9 类的其他子类别设备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针对第 1~7 类和第 10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13(b)-(I)离子彩色光学滤光玻璃中的铅适用于第 1~7 类和第 10 类设备;对于第 1~7 类和第 10类设备将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EU) 2017/1009 修 订。
13(b)-(II)光学滤光玻璃中的镉;不包括本附件 Ex. 39 中的设备。
13(b)- (III)反射标准片中釉料中的镉和铅。
14、微处理器的针脚与封装体连接所使用的铅含量占 80%~85%的含两种以上元素的焊料中的铅2011 年 1 月 1 日到期;之后可用于在 2011 年 1 月 1 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配件。针对第1~7 类和第10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15、集成电路倒装芯片封装中半导体芯片及载体之间形成可靠连接 所用焊料中的铅,被指令(EU) 2019/172 取代、15、集成电路倒装芯片封装中半导体芯片及载体之间形成可靠连接所用焊料中的铅适用于第 8,9 和 11 类设备,并于以下日期到期: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第 8、9 类设备,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第 8 类设备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 2023 年 7 月21 日到期;
第 9 类工业监控设备和第 11 类设备,于 2024 年 7月 21 日到期。
15(a)集成电路倒装芯片封装中半导体芯片及载体之间形成可靠连接所用焊料中的铅,且至少以一项标准适用:大于等于 90 nm 的半导体技术节点;在任何半导体技术节点上的大于等于 300 mm2 的单个芯片;芯片尺寸大于等于 300 mm2 的堆叠芯片封装,或者大于等于 300 mm2 的硅插技术。适用于第 1~7 类设备和第 10 类设备,并于2021 年 7 月21 日到期。
16、带硅酸盐套管的线型白炽灯中的铅2013 年 9 月 1 日到期针对第1~7 类和第10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17、用于专业复印设备的高强度放电灯(HID)中,作为发光剂的卤化铅针对第1~7 类和第10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18(a)特殊用途的放电灯,例如用于重氮复印、平板印刷、捕虫器、光化学和食物加工过程的含有磷光物质(如 SMS((Sr, Ba) 2MgSi2O7:Pb))的特种灯,铅作为荧光触媒剂(其中铅含量在其重量的 1 %或以下)2011 年 1 月 1 日到期针对第1~7 类和第10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18(b)放电灯,用于仿日晒灯,其中含有磷,如 BSP(BaSi2O5:Pb),则放电灯中的荧光粉,其铅作为触媒剂,铅含量占重量的 1%或以下被指令(EU) 2019/177 取代。
18(b)当放电灯用作含磷(如 BSP)日光灯时,其荧光粉末中的铅作为活化剂(铅含量不超过 1%)。以下日期到期:
-第 1~7 类和第 10 类设备,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第 8、9 类产品,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第 8 类产品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 2023 年 7 月21 日到期;
第 9 类工业监控设备和第 11 类设备,于 2024 年 7月 21 日到期。
18(b)-I当含磷(如 BSP)放电灯用作医疗光疗设备(不包括附件 IV第 34 条中的设备)时,其荧光粉末中的铅作为活化剂(铅含量不超过 1%)适用于第 5 类和第 8 类设备,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19、超小型节能灯(ESL)主汞齐组分 PbBiSn-Hg 和 PbInSn-Hg, 以及辅助汞齐组分 PbSn-Hg 中的铅含量2011年6 月 1 日到期针对第1~7 类和第10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20、液晶显示器中连接前后平板荧光灯基质的玻璃中的氧化铅2011 年 6 月 1 日到期针对第1~7 类和第10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21、应用于如硼硅酸盐玻璃及碱石灰玻璃瓷釉的印刷油墨中的铅和镉被指令(EU) 2019/173 取代。
21、印刷油墨中的铅和镉,用于在玻璃(如硼硅酸盐和钠钙玻璃) 上涂搪瓷适用于第 8,9 和 11 类设备,并于以下日期到期: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第 8、9 类设备,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第 8 类设备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 2023 年 7 月21 日到期;
第 9 类工业监控设备和第 11 类设备,于 2024 年 7 月21 日到期。
21(a)用于彩色玻璃以提供过滤功能,及用作安装在 EEE 显示器和控制面板中的照明应用的组件中的镉适用于除21(b)条豁免和第 39 条豁免涉及的设备外的第1~7 类设备和第 10 类设备,并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21(b)印刷油墨中的镉,用于在玻璃(如硼硅酸盐和钠钙玻璃)上涂搪瓷适用于除 21(a)条豁免和第 39 条豁免涉及的设备外的第1~7 类设备和第 10 类设备,并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21(c)印刷油墨中的铅,用于在玻璃(如硼硅酸盐和钠钙玻璃)上涂搪瓷适用于第 1~7 类和第 10 类设备,并于 2021 年 7 月 21日到期。
23、在细距零部件的表面处理中的铅,但不包括螺距在 0.65 毫米及以下的连接器可用于在 2010 年 9 月 24 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配件。针对第1~7 类和第10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24、通孔盘状和平面阵列陶瓷多层电容器的焊料中的铅被指令(EU) 2018/737 取代。
24、通孔盘状和平面阵列陶瓷多层电容器的焊料中的铅适用于所有类别的设备,并于以下日期到期:
- 第 1~7 类和第 10 类设备,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第 8、9 类产品,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第 8 类产品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 2023 年 7 月21 日到期;
第 9 类工业监控设备和第 11 类设备,于 2024 年 7 月21 日到期。
25、用于结构部件的表面传导式电子发射显示器(SED)中的氧化铅,特别是密封玻璃料和玻璃环中针对第1~7 类和第10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26、蓝黑灯玻璃外罩所含的氧化铅2011 年 6 月 1 日到期针对第1~7 类和第10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27、用作大功率扬声器(特指连续几小时运转在声功率 125 分贝以上)中传感器的焊料的铅合金2010 年 9 月 24 日到期针对第1~7 类和第10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29、69/493/EEC 指令中附录 I 中(第 1,2,3,4 类)定义的水晶玻璃中的铅被指令(EU) 2019/174 取代。
29、69/493/EEC 指令中附录 I 中定义的水晶玻璃(第 1,2,3,4类)中的铅,以下日期到期:
-第 1~7 类和第 10 类设备,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第 8、9 类设备,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第 8 类设备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 2023 年 7 月21 日到期;
第 9 类工业监控设备和第 11 类设备,于 2024 年 7月 21 日到期。
30、声压在 100 分贝以上的大功率扬声器中,与音圈转换器连接电导体之电机/机械焊料中的镉合金针对第1~7 类和第10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31、无汞平板荧光灯(例如用于液晶显示器、设计或工业照明)中 的焊料材料中的铅针对第1~7 类和第10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32、氩及氪雷射管中,使用于窗口结构的密封玻璃中的氧化铅被指令(EU) 2019/175 取代。
32、用于制造氩及氪雷射管中窗口结构的密封玻璃中的氧化铅以下日期到期:
-第 1~7 类和第 10 类设备,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第 8、9 类设备,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第 8 类设备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 2023 年 7 月21 日到期;
第 9 类工业监控设备和第 11 类设备,于 2024 年 7月 21 日到期。
33、用于焊接电力变压器中直径 100 微米及以下细铜线所用焊料中的铅针对第1~7 类和第10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34、金属陶瓷质微调电位器中的铅被指令(EU) 2018/738 取代。
34、金属陶瓷质微调电位器中的铅适用于所有类别的设备,并于以下日期到期:
-第 1~7 类和第 10 类设备,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第 8、9 类产品,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第 8 类产品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 2023 年 7 月21 日到期;
第 9 类工业监控设备和第 11 类设备,于 2024 年 7月 21 日到期。
36、直流等离子体显示器中作为阴极溅射抑制剂中的汞含量最高 为 30 mg,2010 年 7 月 1 日到期针对第1~7 类和第10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37、以硼酸锌玻璃体为基体的高压二极管的电镀层中的铅、被指令(EU) 2019/176 取代
37、以硼酸锌玻璃体为基体的高压二极管的电镀层中的铅,以下日期到期:
-第 1~7 类和第 10 类设备,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第 8、9 类设备,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
第 8 类设备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 2023 年 7 月21 日到期;
第 9 类工业监控设备和第 11 类设备,于 2024 年 7月 21 日到期。
38、用氧化铍连接铝制成的厚膜浆料中的镉和氧化镉,针对第1~7 类和第10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39、用于显示器照明应用中的下转换镉基半导体纳米晶体量子点中 的硒化镉(每平方毫米显示屏区域的镉含量小于 0.2μg)被指令(EU) 2017/1975 取代。
39(a)、用于显示照明应用中的下转换镉基半导体纳米晶体量子点中 的硒化镉(每平方毫米的发光区域的镉小于0.2μg)适用于所有设备,有效期到 2019 年 10 月 31 日(EU)2017/1975 修订。
40、专业的声频设备中使用的模拟光耦合器中的光敏电阻器中的镉2013 年 12 月 31 日到期2012/51/EU 新增,针对第1~7 类和第10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41、电气和电子元件的焊料和最终表面材料,以及点火模块和其 他电气和电子发动机控制系统(由于技术原因,必须直接安 装在曲轴箱或手持内燃机汽缸内的)中使用的印刷电路板表面材料中铅2018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已提交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
42、适用于非道路专业使用设备的柴油或燃气内燃机轴承和衬套 中的铅:‒总排量≥15 升的发动机;或‒总排量< 15 升的发动机,设计用于启动和满载之间的时间要求小于 10 秒的应用场合;或者其日常维护通常在恶劣和脏乱的户外环境中,例如采矿、建筑和农业应用。适用于第 11 类产品,本附件 6(c)条涵盖的产品除外,截止 至 2024 年 7 月 21 日(EU) 2019/178 新 增。
43、涉及非仅供消费者使用设备中的发动机系统中的橡胶中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且塑化材料不与人体粘膜接触或不与人体皮肤直接接触,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 酯的浓度值不超过:
(a)以下用途的橡胶中不超过 30%;
(i)垫圈涂层;
(ii)固体橡胶垫圈;或
(iii)包括在至少三个部件的组件中的橡胶部件,其使用电 能,机械能或液压能来进行工作,并且附接到发动机。
(b)除(a)中提及的零件外,在含橡胶的零件中占橡胶的10%。
本条中的“长期接触人体皮肤”指每日持续接触超过 10 分钟或间歇接触 30 分钟。适用于第 11 类设备,并于 2024 年 7 月 21 日到期。WTO 通报案G/TBT/N/EU/652。
44、被安装于在操作时用于固定位置的设备(设计供专业人士使 用,也可供非专业用户使用)中的,属于欧洲法规(EU) 2016/1628 管控范围内的内燃机中的传感器,驱动器和发动机控制单元上的焊料中的铅适用于第 11 类设备,并于 2024 年 7 月 21 日到期。WTO 通报案G/TBT/N/EU/653。
来源:欧盟委员会丨ROHS指令附录III丨@产品检测发布 整理VX:Testing0769。
1、以上为ROHS指令条款文件为中文翻译,信息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不对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做任何保证;